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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意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明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工)委、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及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政工科长、分管领导、党(工)委书记。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甚至弄虚作假、循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

(1)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重大的违纪违规案件,要在党内进行通报。

(2)对严重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整顿。

(3)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党组织或区委组织部会同纪检部门直接调查核实,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区委批准。

第六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列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时限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工)委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工)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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