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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租合同,开展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三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四条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内原则上不新增商业经营网点。在校内设置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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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凡利用校产资源进行固定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的经营活动归口资产经营公司(场馆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审批和收费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单位或个人向资产经营公司(场馆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说明经营内容、方式、地点、规模

(二)资产经营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2%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四)经营合同到期后,学校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在同等条件下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优先续签租赁协议的权利

第八条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未完,全文共3023字,当前显示8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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