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
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或者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学籍处理决定;
(二)对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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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九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提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有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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