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审准备材料
土地预审
概述
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预审过关才能批准项目用地。
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5、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报省预审另附:
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报国务院预审应再附
: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办理程序
受理→国土规划科会同用地管理科、征地事务所审查→审核、汇总→集体研究→用地预审公告(7天)→核发预审意见书→建立台帐、归档。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各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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