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6]8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39号)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
(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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