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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维修业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穗府(1993)56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各种工程机械车辆的大修、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维修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属各区、市、县交通局是该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修管理处)和各区、市、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行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和省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以处、办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区、市、县维修管理办受市维修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维修管理处负责:

(一)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和市属的维修业户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的业户的开办和年审的终审工作。区、县(市)维修管理办负责:

(一)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业户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开办、管理以及年审的初审工作

维修管理处(办)在接到维修业户开办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市维修管理处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广州地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管理,以确保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维修业户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按时参加行业年审。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三类:一类: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类:汽车维护及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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