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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日常费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行对各分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是根据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进行预算控制与管理的,在月度预算范围内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凡涉及财务付款的业务应于每月25日预算下月资金支付计划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审,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于投资和融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投资资金管理

第八条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委托理财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超过该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投资项目,由财务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投资活动。

第四章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条公司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各分子公司对外融资必须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筹资。申请借款的各分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财务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借款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长批准,各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营运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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