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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新财教〔2009〕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7]6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形成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设立的、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科技计划承接的重大科技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1

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五)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六)科技厅要加强项目预算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资助方式

第五条专项经费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

第六条在保持无偿资助基本投入方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促进自主创新。

第七条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综合运用上述各项资助方式。

第八条采用除无偿方式以外的资助方式,由科技厅会商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后确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第十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对自治区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专项可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8%的劳务费用;对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院所,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12%的劳务费用;对从事以智力为主、设备费不超过20%的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技术经济论证等科技项目,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30%的劳务费用;对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不得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人员劳务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劳务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核,加强监管。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的15%。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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