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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9-290:0来源:法律教育网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2004]67号发布日期:2004-9-29各市地方税务局:

【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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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并在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地适用的核定比例,规定出纳税人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具体期限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附件:

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在我省境内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据实征收可采取"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征收方式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可采取"三自"纳税。

第五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后,可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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