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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议讨论通过,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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