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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的财税处理

2015年3月11日09。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连续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小微企业如何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本文从会计与税法的角度做一探讨。

税收优惠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例1.甲公司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主营业务是加工和销售棉纺织品,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查账征税,2014年12月发生以下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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