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在贵州省内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条贵州省经贸委和市(州、地)经贸委(局)为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
(一)省经贸委备案的范围:
1、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的项目;
2、可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
3、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电解锰、二氧化锰、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的范围:
除省经贸委备案范围以外,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第三条实行备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符合贵州省社会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和限制建设的项目不予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按要求编制备案申请,报送省经贸委或市(州、地)经贸委(局)备案。跨市(州、地)的项目,由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域内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同一个项目在省内只备案一次。
第五条企业报送的备案申请原则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备案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在报送备案申请(一式3份)时,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填写《贵州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
(未完,全文共2552字,当前显示80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