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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8年,王军、李勇、祝满林三人共同创办了合伙企业,,,(1)路东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王军在兴利达汽车修理厂中的权利(2)路东有什么办法能够实现自已的债权。答:

1、路东不能直接代位行使王军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直接代位行使该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并且,合伙人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私自转让。

2、路东可以要求王军用其在汽修厂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王军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2001年底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合资经营公司c。各出资15万元,,,(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答:(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2)不应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c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的权利。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资公司c和中方投资者b,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三、某市甲汽车厂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该厂与乙轮胎厂1998年签订了价值300万元的轮胎购销合同,,,,(1)对乙轮胎厂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2)公司分立应当有哪些程序。(3)公司分立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答:

一、乙轮胎厂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丙发动机厂和丁拖拉机厂应当对乙厂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第177条、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的程序有:

1、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就公司的分立作出决议

2、成立财产清算机构、清理接管企业各类资产,编制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债权与债务清册

3、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分立之后,原有的法人单位不复存在,新设立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获得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公司的债务在分立之前未能清偿完毕的,由新设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个新设公司现行偿付的,偿付完毕后有权按照比例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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