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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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