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优秀范文5篇]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国铁科法〔2014〕49号,2014年9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行政许可工作,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做到依法行政、高效便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许可工作机制,由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称受理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审查意见。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等场所公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申请的许可事项有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可从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积极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的网上预约系统办理预约申请。办理预约申请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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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真实信息和完整的申请材料目录。受理部门提供网上预审查服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方便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
第八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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