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办理土地出让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条件: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臵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
(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
(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
(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
(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
(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
(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臵示意图10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4、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5、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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