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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壹、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管制进出本校之各型车辆,规范校园内行车速限与动线,使车辆(驾驶人)经申请取得进出识别,并依规划之停车位置停放,期校园行车有序,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者为各型汽车、机车(含电动机车)。

第三条

凡本校专(兼)任教职员、学生,得依本办法申请领取通行证后,进入校区并使用停车场。

第四条

核发通行证仅表示允许该车辆进入校区停放,车辆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学校不负保管车辆与车内财物之责任。

第五条

本通行证管理办法主办单位为总务处,相关处、室、系、所配合办理。

贰、停车场之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本校停车场区分汽车、机车两种,由总务处营缮组规划设置后,提供现有停车位作为通行证发放依据。

第七条

停车场设置残障停车位,仅供残障人士使用,其余不律定停车位置。第八条

未规划停车格位之处所严禁停放车辆。

第九条

行政大楼地下室停车位仅供公务车辆使用,其它车辆禁止停放。

参、车辆通行证之申请

第十条

车辆通行证分汽车、机车、汽车临时证等三种,由事务组于每年八月合理规划数量,寻商访价制作并编号纳管。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证每年更换一次,并配合每年九月学生注册时间接受申请,使用效期为当年九月迄翌年八月。

第十二条

残障车辆得优先办理,剩余车位依教职员及学生申请先后次序(收件为准),发给车辆通行证件,额满不受理。

第十三条

车辆通行证之办理:

一、每年八月由事务组公布,接受申请、收费、发证

二、申请:以处、室、系所、中心、学生班级为单位,汇整驾照及行照复印

件,造册送事务组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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