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选]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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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孙国强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评定估算(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清镇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三)替代原则;
(四)评估时点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监管总额,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出拆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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