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区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桂政发[200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5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7号)确定的职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各项节能减排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三)历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节能减排资金。
(四)按规定其他可用于节能减排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能减排资金的使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能减排资金在对各行业、各领域统筹兼顾适当支持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二氧化硫减排、cod减排以及节能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等。
(二)整合资金,倾斜安排。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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