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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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