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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10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9-12-14【生效日期】

1989-12-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三条第三条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

第四条第四条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

第五条第五条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山瘠地的,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地面设施,或采用其它方式处理,但均不得新占用耕地。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河流、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建立公墓。

第六条第六条公墓是殡葬服务事业的组成部分,由主管殡葬事业的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平毁公墓或出售墓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墓区或以服务为名变相经营。

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骨灰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公墓两类。

第二章公益性骨灰公墓


(未完,全文共2034字,当前显示6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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