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被征用土地补偿办法
土地补偿协议
甲方(征用方):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被征用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定边县的有关规定,就陕西省定边县姬塬镇蔡瑶子村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5亩。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
1、根据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补偿,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2、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
第三条补偿费用计算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付款均通过银行转帐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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