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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义政〔2001〕113号文件)www.xiexiebang.com2008年01月28日来源:义政〔2001〕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高效、集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居住水平,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村改造是指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通过村庄整体拆(搬)建、村庄整理、村庄撤并等方式进行拆旧建新,整治环境,改善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三条旧村改造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改造,节约用地,自筹资金,量力而行,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四条旧村改造应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意愿,鼓励开展村庄整理。鼓励有条件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30户以下的自然村和城镇体系规划要求撤并的自然村,原则上撤并。被撤并自然村退宅还耕的,允许在中心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置换等同面积的土地用于村庄建设。

第五条旧村改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旧村改造实施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辖区内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第二章

旧村改造实施程序及准备

第七条旧村改造实施程序:

(一)建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相结合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二)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开展旧村改造申请;

(三)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具体发展方向;

(四)制订旧村改造实施细则;

(五)确定每户土地补偿及住宅总占地方案;

(六)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与批准;

(七)分批次建设用地申请与批准;

(八)办理拆迁安置补偿;

(九)统一报批分户用地及建房手续;

(十)统一定点放样,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开展旧村改造的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级班子意见统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村级集体或多数村民有较好的经济基础;

(三)拟规划建设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调整,村级组织有权处置;

(四)用于改造的配套资金筹集措施基本落实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村,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编制以村庄整理为主要内容的村庄建设规划。

第九条为保证旧村改造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各改造村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建立旧村改造工作班子,负责处理旧村改造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已成立旧村改造工作班子的村应提出开展旧村改造的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市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旧村改造的申请半个月内,应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实地踏勘后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具体发展方向,并予以批复。

村庄建设用地具体发展方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

第十二条旧村改造实施细则应在广泛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大会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确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旧村改造实施细则报批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作出批复。

旧村改造实施细则公布后,公证部门暂停办理产权变更的公证,土地、房产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应当以本办法和经批复旧村改造实施细则,并根据在册人口、旧房合法占地面积等确定每户土地补偿及住宅总占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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