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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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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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未完,全文共2791字,当前显示8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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