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提高高校科研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高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鲁财教【2008】
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省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
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科研经费规模、学校科研水平及往年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各高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限额。
第六条
各高校根据项目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学校初审结果要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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