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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责任,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市属高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高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下达的计划项目经费,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省、市科1

技基金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核算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学校内部的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督2

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第七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科研管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二)财务部门内部应设置服务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科研经费,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

(三)做好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审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八条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校内科研、财务、人事、国资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

(二)配备专业的科研管理服务人员,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引导院系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指导和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四)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结题;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三)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4

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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