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E5%BA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日期】
2003-03-28【生效日期】
2003-03-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2003年3月28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国有独资企业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
(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出售帐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国有股东出售股权;
(四)其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
转制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惠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资产除外。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承担或有负债的;
(四)正在审理或者仲裁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六)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第九条产权交易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竞价拍卖;
(二)招标出售;
(三)协议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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