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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E5%BA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11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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