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E5%BA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及省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对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省属文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文化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国资委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定,具体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组织产权登记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核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结果报送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抄送省国资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第五条

省财政厅向省属文化企业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表,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办理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等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六)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事业单位转制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注销证明文件、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八)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新设立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4280字,当前显示133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