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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统一建设以及公共建筑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专门用于停放特定用途机动车辆(如工程作业车、渣土车和运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等)的场所。

住宅小区停车场,是指居民住宅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住宅小区业主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通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停车场管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公安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保障、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及监管等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产权登记,对住宅小区及其他经营停车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对利用机动车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停车场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核定及监管等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停车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经营性停车场执照核发和年度检验(验照)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经营性停车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发改、交通、民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参与停车场建设、经营和管理。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等向社会开放。

推广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停车场建设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会同市建设、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预留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停车场配置标准,并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

停车场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逐步提高停车场配建标准。

第九条

政府出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并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

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减免建设配套费、资金补助、优化经营条件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政府储备的待建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经规划、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同意,可以临时作为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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