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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外贸发展基金

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外经贸计[2002]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建立外贸发展基金。基金纳入财政管理,为建立和完善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外贸基金”)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节和促进深圳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原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

(二)外贸基金有偿使用回收的本金、利息与滞纳金等;

(三)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拨入的其它资金;

(四)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临时性资金

第三条外贸基金由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与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由市财政局设立外贸基金专户,实行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外贸基金当年结余的收入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外贸基金的放贷方案与申请使用外贸基金企业的选定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外贸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外贸基金的使用分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部分。有偿使用为委托银行放贷部分,无偿使用为经市政府批准为鼓励、促进外贸企业出口而核定的资金拨付部分。为确保外贸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外贸基金的使用以有偿使用为主。

第六条外贸基金的放贷采用委托银行转贷的方式办理。即由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商定委托转贷的银行后,由市财政局从外贸基金专户中划拨款项存放在负责转贷的银行,转贷银行一年一定。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与有关转贷银行签定合作协议,并由转贷银行承担外贸基金委托放贷的回收风险。

第七条•外贸基金的使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使用外贸基金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由有关转贷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办理转贷贴息。贴息的利率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二章申请使用外贸基金的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企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第十条资产负债合理,经济效益好,•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第十一条借款金额与企业上年度创汇相结合,并不大于企业自有净资产。

外贸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遵守财经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年出口规模50万美元以上。

第十四条无不良借款记录。

第三章外贸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出口企业申请使用外贸基金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如需使用外贸基金,需向市外经贸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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