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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县内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运行半月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步骤不一致、操作方法不统

一、转诊(转院)要求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保证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顺利运行,现就若干问题具体处理通知如下:

一、凡因急诊急救直接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办理转诊转院补办审批手续时,其提供的市级医疗机构急诊诊断证明上除须注明有“急诊入院”或“危重入院”及简要危急重病情情况描述外,还须提供入住就诊医院的“首次病程记录”和“长期医嘱单”的复印件各一份。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

参合患者因急症由xx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委派“120”救护车接送到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入院后一周内凭“120”急救处置病历复印件和急诊入院诊断证明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各乡镇定点医院(卫生院)非紧急原因不得直接将“非危急重”患者转入市定点三级医院。否则,患者因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差额由转诊医院承担。

三、参合患者因个体差异原因要求采用微创手术治疗方式的,如转诊医院和其他县级医院又不能开展的,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县人民医院进行微创手术治疗,首诊医院应予同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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