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19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02-10【生效日期】
1995-02-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招商引资办法
(一九九五年深圳市政府)
为发展有深圳特色的大规模现代化先进工业,推动深圳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一、开发经营
(一)市政府在工业区内设开发启动小区,直接投资建设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小区内进行工业项目投资。
(二)市政府在工业区划出部分未经开发的土地,出让给投资者从事成片开发经营。从事成片开发经营的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公司)。
(三)开发经营公司按照规划在其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发展为工业服务的各种生产、生活设施,举办工业项目。
开发经营公司按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负责管理其开发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物业。
(四)开发经营公司可以独立或联合进行项目招商。
(五)大型工业企业拟在工业区直接举办工业项目的,由市政府采用协议划拨的方式,划给与其项目相适应的工业用地。
二、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六)市政府对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低价优惠政策。
在市政府开发启动小区内出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以小区范围内开发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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