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关于北京市民政局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申请
房山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施指引
(2014年10月)
为进一步规范购买社会组织的项目实施行为,提高房山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考评体系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资金使用管理
1、房山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专项资金属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北京市有关财务制度和《房山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2、项目资金只限用于批复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提留、挪用。
3、不得使用项目承接单位以外的任何资金账户作为项目资金的账户。
4、项目承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项目结项时接受专业机构审计。
5、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服务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用于承接单位发放人员工资、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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