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关于北京市民政局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申请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发展示范项目。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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