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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范文

【发布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证监发行字[2006]6号【发布日期】

2006-05-18【生效日期】

2006-05-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2006年修订)

(证监发行字[2006]6号)

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第五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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