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范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五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未完,全文共1256字,当前显示40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