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程序
煤矿开采申请程序
1、先要取得国务院通过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路条”;
2、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含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或项目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简称“国家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2、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3、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据以编制施工图。
4、煤矿建设开工前,煤矿企业应当提交开工报告,由批准开办的煤炭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施工设备、技术人员等进行核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开(施)工许可证。
一、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省煤管局、省发改委)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
2、地质勘查报告(1套):
3、采矿证(复印件):
4、初步设计5套(审查用):
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省煤监局):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或投资人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土地征用手续:(省国土资源厅)
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四、采矿证手续:(申请新立采矿权)(国土资源厅)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
(未完,全文共2665字,当前显示87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