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各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2日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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