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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6]176号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促进中外经济、技术人才合作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国投资企业,是指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由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或由外方独资在华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根据需要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

第四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中国政府授权主管外国专家工作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外国专家来华管理

第五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专家身份认定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专业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部委、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公司(或外事司)负责外国专家的身份认定工作,并负责制定本行业外国专家身份认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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