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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深建管[2002]25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现予印发。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外地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和年度登记。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承接已登记的单项工程;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在本年度内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六条外地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资质等级符合拟承接工程的要求;

(三)拟派出的项目经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四)拟承接工程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另行公布);

(五)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


(未完,全文共2125字,当前显示6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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