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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国内外顶尖人才住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包括安家费)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高层次人才住房采取一次性发放安家费的方式;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住房采取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做到应保尽保;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根据申报数量和年度计划安排,采取轮候和摇号方式分批解决。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编制年度人才住房总体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送交市国土房屋局。市国土房屋局安排各类人才住房(含补贴)计划,并将此计划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列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五条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才分类标准。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以外的高校毕业生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二)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出具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

(三)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第六条申请人才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到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人才住房,其中对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安家费配套资金证明;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租房情况证明。人才住房申请经市人才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市人才服务窗口转交给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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