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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

2015-03-30更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活环境,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住房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我市产业发展中相关行业相关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主要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

第三类。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住房可参照引进人才住房标准执行。

第四条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租住人才公寓或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市国土房屋局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住房的需求计划编制和具体分配。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二章房源安排第六条市国土房屋局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住房需求计划,合理安排人才住房项目及补贴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七条人才住房房源安排渠道有以下方式:

(一)现有房源。在政府现持有的保障房源中,根据区域配套设施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使用。人才公寓应当独栋安排,并对社会公布。

(二)配建房源。对已实施配建的项目,可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公寓安排计划,选择地铁站1公里半径内或者距离公交站点较近、配套齐全的项目,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对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项目以及位于甘井子区、配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配建房源项目,需安排一定比例配建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三)用人单位自建或改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在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自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四)市场租赁住房。人才可自行到租赁市场租住房屋,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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