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七:
宁夏理工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实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是人事处主要职能活动和日常人事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职责
第三条
档案工作遵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人事处设档案室,由院长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分管。
第四条
人事档案室既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保护档案的机要机构。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2、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院人事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3、负责本院人事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和统计等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划分和守密工作。
5、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九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6、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室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每个立卷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和立卷要求,进行材料的积累,工作结束时应及时整理、立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归档范围
(一)教职工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1、干部、职工、教师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出生日期、姓名的材料。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简历材料。
3、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4、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考绩审批材料;
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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