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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是职工赖以生存的根本,保证职工的报酬权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总数已经超过3.2亿人。如何在劳资双方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当下,让劳动者在收入问题上能说得了话,说得起话,对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共铸“中国梦”无疑具有深刻意义。保护劳动所得,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重要途径。尽管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为劳资双方设立“对话”平台,让劳动者享有了更多“话语权”。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和现状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收入水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重要机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自上而下地推行集体协商制度。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作出规定;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0年11月,《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11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方面开始着手制订《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

截至2009年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达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也覆盖了相当多的企业和职工。按照全国总工会的工作目标,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协商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具体地说,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目前,全国共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由此表明,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在制度建设上无论是政府、工会、还是雇主都做出了不少的贡献与努力。

在咱们新疆,2013年3月12日,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召开十二届十次委员(扩大)会议,传达了全国总工会十五届七次执委会会议精神,总结了2012年全市各级工会取得的成绩,部署安排了2013年工作任务。今年,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将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把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和劳资矛盾突出的行业、企业作为协商谈判的重点,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推进,力争年内实现全市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

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顺利运行所需要的法律环境因素,但是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方面的因素,单靠完善法律环境,是不能保证其良好运行的。要想使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真正地发挥效用,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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