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涵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既可以作为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也可作为工资问题的专用协议。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正式投产开业,生产经营正常;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三)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四)有工会组织或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但有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三、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平等、和谐、合作、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五)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工资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生效的起止日期等;
(七)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根据情况自定,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指定记录员各一名。
二)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能出任首席代表时,可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职工方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职工民主选举,推举的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方首席代表为企业法人代表或由企业法人代表全权委托的其他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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