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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水林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国家林业局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

第九条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省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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