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服务
支持工业发展政策指南
(二):专项资金扶持
来源:发布日期:2009-07-13
一、国家专项资金
1、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发改委(工促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财政局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010254
2、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工促局)、财政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发改委(工促局)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发改委、财政部门咨询电话:0311-8860050
9、87010254
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办理程序。国家每年根据确定的支持重点和方向下发通知,省中小企业局同省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20
44、87876054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支持的标准是: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信用服务、创业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建〔2004〕124号)。
办理程序。每年由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20
44、87876054
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未完,全文共10066字,当前显示13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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