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珠海、汕头、苏州工业园区外经贸局(商务局):
为保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备案登记机关提出的一些问题,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国或港澳台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的备案登记
由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士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分销业务的限制问题,在为其办理备案登记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无需加盖“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专用章。
二、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海关只能办理一次注册登记,其分支机构应用总公司的海关编码申办报关业务。据此,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获得并享有外贸权。为保证部门之间政策的有效衔接,请各备案登记机关对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未完,全文共1642字,当前显示53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