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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或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信用担保、法律、培训等专业服务的公共平台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一)平台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

3、为拓展公共服务范围及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对公共服务场地进行必要改扩建的支出;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的平台服务场地租赁支出和专项服务经费支出;

(三)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支出;

(四)其他公共建设及服务支出

第四条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经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

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采取前补助方式分年度支持。其中:市级平台建设项目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金额;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支持的区(县)级平台项目,市级财政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的50%。

其他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已达成阶段性目标情况,分年度对已完成投资(支出)部分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当期实际完成投资(支出)额的30%。其他平台项目最高总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平台服务场地租赁支出、专项服务经费支出的补助比例,市级平台不超过总支出的50%,区县级平台不超过总支出的30%。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五条申报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在北京;

(二)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三)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不超过三年;

(四)项目单位此前已获得支持的其他平台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成

(五)申请服务场地租赁支出和专项服务经费支出补助的平台,需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且所提供的服务需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

第六条申报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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